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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黑木香|

发布时间:2026-07-27   信息来源:凯发K8国际首页集团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保护公司ღ✿、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ღ✿,根据宪法ღ✿,制定本法ღ✿。

  股份有限公司ღ✿,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ღ✿,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ღ✿,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ღ✿。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ღ✿、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ღ✿。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ღ✿,依法享有民事权利ღ✿,承担民事责任ღ✿。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ღ✿。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ღ✿,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ღ✿,以提高经济效益ღ✿、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ღ✿。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ღ✿,必须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ღ✿,转换经营机制ღ✿,有步骤地清产核资ღ✿,界定产权ღ✿,清理债权债务ღ✿,评估资产ღ✿,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ღ✿。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ღ✿、股份有限公司ღ✿,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ღ✿,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ღ✿,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ღ✿。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ღ✿,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ღ✿。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ღ✿,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ღ✿。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ღ✿。公司章程对公司ღ✿、股东ღ✿、董事ღ✿、监事ღ✿、经理具有约束力ღ✿。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ღ✿,并依法登记ღ✿。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ღ✿、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ღ✿,应当依法经过批准ღ✿。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ღ✿。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ღ✿,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ღ✿。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ღ✿,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ღ✿。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ღ✿,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ღ✿,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ღ✿,在投资后ღ✿,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ღ✿,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ღ✿。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ღ✿,必须遵守法律ღ✿,遵守职业道德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ღ✿,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ღ✿。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ღ✿,不受侵犯ღ✿。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ღ✿,开展工会活动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ღ✿。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ღ✿。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 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ღ✿,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ღ✿,实行民主管理ღ✿。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ღ✿,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ღ✿、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ღ✿,适用其规定ღ✿。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ღ✿,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ღ✿,单一投资主体的ღ✿,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ღ✿;多个投资主体的ღ✿,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ღ✿,也可以用实物ღ✿、工业产权ღ✿、非专利技术ღ✿、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ღ✿。对作为出资的实物ღ✿、工业产权ღ✿、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ღ✿,必须进行评估作价ღ✿,核实财产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ღ✿。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ღ✿,依照 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ღ✿。

  以工业产权ღ✿、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ღ✿,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ღ✿。股东以货币出资的ღ✿,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ღ✿;以实物ღ✿、工业产权ღ✿、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ღ✿。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ღ✿,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ღ✿,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ღ✿、公司章程ღ✿、验资证明等文件ღ✿。

  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ღ✿,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ღ✿。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ღ✿,予以登记ღ✿,发给公司营业执照ღ✿;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ღ✿,不予登记ღ✿。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ღ✿,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ღ✿、工业产权ღ✿、非专利技术ღ✿、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ღ✿,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ღ✿,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ღ✿,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ღ✿,领取营业执照ღ✿。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ღ✿,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ღ✿;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ღ✿,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ღ✿,视为同意转让ღ✿。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ღ✿,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ღ✿、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ღ✿。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ღ✿,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ღ✿,由公司章程规定ღ✿。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分立ღ✿、合并ღ✿、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ღ✿,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ღ✿。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ღ✿。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ღ✿,三分之一以上董事ღ✿,或者监事ღ✿,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ღ✿。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ღ✿,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ღ✿,董事长主持ღ✿,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ღ✿,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ღ✿。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ღ✿,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ღ✿。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ღ✿,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ღ✿。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ღ✿。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ღ✿。董事长ღ✿、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ღ✿。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ღ✿,根据经理的提名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ღ✿、财务负责人ღ✿,决定其报酬事项ღ✿;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ღ✿;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ღ✿,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ღ✿。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ღ✿,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ღ✿,由公司章程规定ღ✿。召开董事会会议ღ✿,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ღ✿。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ღ✿,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ღ✿,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ღ✿,不设立董事会ღ✿。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ღ✿。执行董事的职权ღ✿,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ღ✿,由公司章程规定ღ✿。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ღ✿,经营规模较大的ღ✿,设立监事会ღ✿,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ღ✿。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ღ✿。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ღ✿,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ღ✿。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ღ✿。有限责任公司ღ✿,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黑木香ღ✿,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ღ✿。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ღ✿、福利ღ✿、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ღ✿、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ღ✿,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ღ✿,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ღ✿。

  第五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ღ✿、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ღ✿。

  (二)因犯有贪污ღ✿、贿赂ღ✿、侵占财产ღ✿、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ღ✿,被判处刑罚ღ✿,执行期满未逾五年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执行期满未逾五年ღ✿;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ღ✿、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ღ✿、经理ღ✿,并对该公司ღ✿、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并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ღ✿;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ღ✿。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ღ✿、委派董事ღ✿、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ღ✿,该选举ღ✿、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

  第五十九条 董事ღ✿、监事ღ✿、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ღ✿,忠实履行职务ღ✿,维护公司利益ღ✿,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ღ✿。

  董事ღ✿、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ღ✿。董事ღ✿、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ღ✿。

  第六十一条 董事ღ✿、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ღ✿。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ღ✿,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ღ✿。董事ღ✿、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ღ✿,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

  第六十三条 董事ღ✿、监事ღ✿、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ღ✿。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ღ✿,或者由董事会制订ღ✿,报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ღ✿。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ღ✿,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ღ✿,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ღ✿,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ღ✿,但公司的合并ღ✿、分立ღ✿、解散ღ✿、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ღ✿,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ღ✿。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ღ✿、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ღ✿,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ღ✿。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ღ✿。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ღ✿、(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ღ✿。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ღ✿。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ღ✿,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ღ✿、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ღ✿。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ღ✿。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ღ✿,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ღ✿。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ღ✿。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黑木香ღ✿。董事长ღ✿、副董事长ღ✿,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ღ✿。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ღ✿、副董事长ღ✿、董事ღ✿、经理ღ✿,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ღ✿,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ღ✿、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ღ✿。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ღ✿,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ღ✿。

  第七十二条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ღ✿、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ღ✿,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ღ✿。

  第七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ღ✿,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ღ✿。发起设立ღ✿,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ღ✿。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ღ✿,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ღ✿,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ღ✿。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ღ✿,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ღ✿,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黑木香ღ✿。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由法律ღ✿、行政法规另行规定ღ✿。

  第八十条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ღ✿,也可以用实物ღ✿、工业产权ღ✿、非专利技术ღ✿、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ღ✿。对作为出资的实物ღ✿、工业产权ღ✿、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ღ✿,必须进行评估作价ღ✿,核实财产ღ✿,并折合为股份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ღ✿。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ღ✿,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ღ✿。发起人以工业产权ღ✿、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ღ✿。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ღ✿,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ღ✿、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ღ✿。

  第八十二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ღ✿,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ღ✿,应即缴纳全部股款ღ✿;以实物ღ✿、工业产权ღ✿、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ღ✿。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ღ✿,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ღ✿,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ღ✿、公司章程ღ✿、验资证明等文件ღ✿,申请设立登记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

  第八十三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ღ✿,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ღ✿。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ღ✿,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ღ✿,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ღ✿:

  第八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ღ✿,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ღ✿。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ღ✿,予以批准ღ✿;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ღ✿,不予批准ღ✿。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ღ✿,应予撤销ღ✿。尚未募集股份的ღ✿,停止募集ღ✿;已经募集的ღ✿,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ღ✿,要求发起人返还ღ✿。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ღ✿,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ღ✿,并制作认股书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ღ✿,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ღ✿、金额ღ✿、住所ღ✿,并签名ღ✿、盖章ღ✿。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ღ✿。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ღ✿,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ღ✿,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ღ✿。

  第九十一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ღ✿,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ღ✿。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ღ✿。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ღ✿。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ღ✿,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ღ✿,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ღ✿,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ღ✿,要求发起人返还ღ✿。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ღ✿。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ღ✿,方可举行ღ✿。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ღ✿: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ღ✿、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ღ✿,除未按期募足股份ღ✿、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ღ✿,不得抽回其股本ღ✿。

  第九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ღ✿。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ღ✿,予以登记ღ✿,发给公司营业执照ღ✿;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ღ✿,不予登记ღ✿。

  第九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ღ✿,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ღ✿,领取营业执照ღ✿。

  第九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ღ✿,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ღ✿,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ღ✿。

  第九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ღ✿,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ღ✿。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ღ✿,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ღ✿,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ღ✿。

  第一百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ღ✿,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ღ✿、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ღ✿。

  第一百零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ღ✿、股东名册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ღ✿、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ღ✿。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ღ✿,由董事长主持ღ✿。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ღ✿,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ღ✿。召开股东大会ღ✿,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ღ✿。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ღ✿。发行无记名股票的ღ✿,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ღ✿。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ღ✿,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ღ✿。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ღ✿、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ღ✿,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ღ✿,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ღ✿。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ღ✿,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ღ✿。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ღ✿。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ღ✿,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ღ✿、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黑木香ღ✿,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ღ✿。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ღ✿,根据经理的提名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ღ✿、财务负责人ღ✿,决定其报酬事项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ღ✿,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ღ✿。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ღ✿。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ღ✿,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ღ✿。董事任期届满ღ✿,连选可以连任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ღ✿。董事会作出决议ღ✿,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ღ✿,应由董事本人出席ღ✿。董事因故不能出席ღ✿,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ღ✿,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ღ✿。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ღ✿。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ღ✿,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ღ✿,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ღ✿。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ღ✿,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ღ✿、福利ღ✿、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ღ✿、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ღ✿,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ღ✿,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ღ✿、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ღ✿、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ღ✿,忠实履行职务ღ✿,维护公司利益ღ✿,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ღ✿。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ღ✿、经理的规定以及董事ღ✿、经理义务ღ✿、责任的规定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ღ✿、经理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ღ✿,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ღ✿。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ღ✿。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ღ✿,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ღ✿。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ღ✿。董事ღ✿、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公司章程ღ✿,忠实履行监督职责ღ✿。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ღ✿、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事的规定以及监事义务ღ✿、责任的规定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ღ✿。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行ღ✿,实行公开ღ✿、公平ღ✿、公正的原则ღ✿,必须同股同权ღ✿,同股同利ღ✿。同次发行的股票ღ✿,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ღ✿,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ღ✿。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ღ✿、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ღ✿、法人发行的股票ღ✿,应当为记名股票ღ✿,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ღ✿、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ღ✿,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ღ✿,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ღ✿。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ღ✿,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ღ✿。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ღ✿,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ღ✿,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ღ✿,并制作认股书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ღ✿,签订承销协议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ღ✿,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ღ✿,并公告ღ✿。 第二节 股份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ღ✿,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ღ✿。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ღ✿,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ღ✿。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ღ✿,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ღ✿。公司董事ღ✿、监事ღ✿、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ღ✿,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ღ✿,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ღ✿。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ღ✿、管理办法ღ✿,由法律ღ✿、行政法规另行规定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ღ✿,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 除外ღ✿。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ღ✿,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ღ✿,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ღ✿,并公告ღ✿。

  第一百五十条 记名股票被盗ღ✿、遗失或者灭失ღ✿,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ღ✿,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ღ✿。依照公示催告程序ღ✿,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ღ✿,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ღ✿。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ღ✿,最近三年连续盈利ღ✿;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ღ✿,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ღ✿,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ღ✿,可连续计算ღ✿;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ღ✿,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ღ✿;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ღ✿,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ღ✿;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ღ✿,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ღ✿,依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ღ✿。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ღ✿,予以批准ღ✿;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ღ✿,不予批准ღ✿。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ღ✿,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ღ✿,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ღ✿,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ღ✿。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ღ✿,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ღ✿。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ღ✿、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黑木香ღ✿,或者有前条第(一)项ღ✿、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ღ✿,在限期内未能消除ღ✿,不具备上市条件的ღ✿,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ღ✿。公司决议解散ღ✿、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ღ✿,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ღ✿、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ღ✿,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ღ✿,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ღ✿。

  第一百六十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ღ✿、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ღ✿。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ღ✿,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ღ✿;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ღ✿,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ღ✿。依照前二款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ღ✿,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ღ✿。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ღ✿,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ღ✿。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ღ✿,予以批准ღ✿;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ღ✿,不予批准ღ✿。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ღ✿,应予撤销ღ✿。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ღ✿,停止发行ღ✿;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ღ✿,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ღ✿,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ღ✿,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ღ✿、债券票面金额ღ✿、利率ღ✿、偿还期限等事项ღ✿,并由董事长签名ღ✿,公司盖章ღ✿。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ღ✿,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ღ✿、利率ღ✿、偿还期限和方式ღ✿、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ღ✿。

  记名债券的转让ღ✿,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ღ✿。无记名债券ღ✿,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ღ✿。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ღ✿。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ღ✿。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ღ✿,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ღ✿,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ღ✿。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ღ✿,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ღ✿,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ღ✿,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ღ✿。 第六章 公司财务ღ✿、会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ღ✿、会计制度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ღ✿,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ღ✿,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ღ✿,可不再提取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ღ✿,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ღ✿,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ღ✿。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ღ✿,经股东会决议ღ✿,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ღ✿、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ღ✿,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ღ✿、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ღ✿,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ღ✿。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ღ✿,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ღ✿,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ღ✿。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ღ✿,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ღ✿。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ღ✿,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ღ✿。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ღ✿。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ღ✿,合并各方解散ღ✿。公司合并ღ✿,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ღ✿,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ღ✿,公司不得合并ღ✿。

  公司分立时ღ✿,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ღ✿,公司不得分立ღ✿。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ღ✿,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ღ✿,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ღ✿,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ღ✿。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ღ✿,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ღ✿,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ღ✿;公司解散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ღ✿;设立新公司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ღ✿,被依法宣告破产的ღ✿,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ღ✿,组织股东ღ✿、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ღ✿,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ღ✿。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ღ✿、第(二)项规定解散的ღ✿,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ღ✿,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ღ✿,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ღ✿;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ღ✿,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ღ✿,进行清算ღ✿。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ღ✿,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ღ✿,进行清算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ღ✿,应当解散ღ✿,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ღ✿、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ღ✿,进行清算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黑木香ღ✿,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ღ✿。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ღ✿,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应当制定清算方案ღ✿,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ღ✿。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ღ✿,分别支付清算费用ღ✿、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ღ✿,缴纳所欠税款ღ✿,清偿公司债务ღ✿。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清算期间ღ✿,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ღ✿。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ღ✿,不得分配给股东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ღ✿,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ღ✿,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ღ✿。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ღ✿。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ღ✿,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ღ✿,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ღ✿,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ღ✿,申请注销公司登记ღ✿,公告公司终止ღ✿。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ღ✿,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ღ✿,并予以公告ღ✿。

  第二百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ღ✿,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ღ✿,并提交其公司章程ღ✿、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ღ✿,经批准后ღ✿,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ღ✿,领取营业执照ღ✿。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ღ✿,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ღ✿,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ღ✿。

  第二百零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ღ✿,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ღ✿,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ღ✿,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ღ✿,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ღ✿。

  第二百零五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ღ✿,必须依法清偿债务ღ✿,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ღ✿。未清偿债务之前ღ✿,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ღ✿。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ღ✿,责令改正ღ✿,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ღ✿,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ღ✿;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ღ✿,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撤销公司登记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零七条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ღ✿、认股书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ღ✿,责令停止发行ღ✿,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ღ✿,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ღ✿、股东未交付货币ღ✿、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ღ✿,虚假出资ღ✿,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ღ✿,责令改正ღ✿,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ღ✿、股东在公司成立后ღ✿,抽逃其出资的ღ✿,责令改正ღ✿,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一十条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ღ✿,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ღ✿,责令停止发行ღ✿,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ღ✿,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ღ✿,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ღ✿,责令改正ღ✿,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ღ✿、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ღ✿、监事ღ✿、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ღ✿、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责令退还公司财产ღ✿,由公司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董事ღ✿、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ღ✿,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ღ✿,由公司给予处分ღ✿,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董事ღ✿、经理违反本法规定ღ✿,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ღ✿,责令取消担保ღ✿,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ღ✿。情节严重的ღ✿,由公司给予处分ღ✿。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ღ✿、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ღ✿,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ღ✿,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ღ✿。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ღ✿、法定公益金的ღ✿,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ღ✿,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在合并ღ✿、分立ღ✿、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责令改正ღ✿,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公司在进行清算时ღ✿,隐匿财产ღ✿,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 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ღ✿,责令改正ღ✿,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不按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ღ✿,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ღ✿,责令改正ღ✿。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ღ✿、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ღ✿,责令退还公司财产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ღ✿、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ღ✿,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承担资产评估ღ✿、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ღ✿,责令改正ღ✿,情节较重的ღ✿,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ღ✿,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ღ✿,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ღ✿。

  第二百二十条 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ღ✿,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ღ✿,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ღ✿,情节严重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ღ✿、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ღ✿,情节严重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ღ✿,情节严重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ღ✿,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ღ✿,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ღ✿,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ღ✿,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ღ✿,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ღ✿。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ღ✿,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ღ✿,责令限期登记ღ✿,逾期不登记的ღ✿,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六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 规定ღ✿,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ღ✿,责令改正或者关闭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ღ✿,不予批准的ღ✿,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ღ✿,不予登记的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ღ✿、罚金的ღ✿,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ღ✿,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ღ✿、《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ღ✿,继续保留ღ✿,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ღ✿,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ღ✿。具体实施办法ღ✿,由国务院另行规定ღ✿。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ღ✿,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ღ✿,公司发行新股ღ✿、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ღ✿,由国务院另行规定ღ✿。凯发娱乐ღ✿,凯发K8国际首页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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